辐射防护

辐射防护三原则

2022-02-09 22:45:45 百度百科 129

辐射防护三原则包括:辐射实践正当化、辐射防护最优化、个人剂量当量限值(剂量控制)
基本释义
是指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要经过充分论证,权衡利弊。只有当该项所带来的社会总利益大于为其所付出的代价的时候,才认为该项实践是正当的。
此项原则要求:效益≥代价+风险。
同时,不仅引入新实践需要做正当性判断,对已经存在的实践,当其效能与后果有了新的变化时也应当审查其正当性。必须指出,个人或人群组与社会获得的净利益可能在程度上是不一致的。
相关理论
(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,ALARA,合理可能尽量低)在实际的辐射防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。在实施某项辐射实践的过程中,可能有几个方案可供选择,在对几个方案进行选择时,应当运用最优化程序,也就是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后,应当将一切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。
剂量限值
是“不可接受的”和“可耐受的”区域分界线。它也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的约束上限。做这个约束限制的本意在于群体中利益和代价的分布不均匀性,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化的要求,防护也做到了最优化,但还不一定能对每个个人提供足够的防护,因此,对于给定的某项辐射实践,不论代价与利益分析结果如何,必须用此限值对个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。

辐射防护三原则
职业照射(任何工作人员)

  1. 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(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),20mSv, 任何一年不得超过50mSv
  2.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,150mSv
  3. 四肢(手和足)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,500mSv

公众照射(公众中关键人群组的成员)

  1. 年有效剂量,1mSv,特殊情况下,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,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
  2.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,15mSv
  3.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,50mSv